普安县锦洪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国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3MAAKBEL99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普安县盘水街道东方新城3号楼1楼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7号
2024年5月22日10时,我大队监督员郭静、刘之超在与普安县公安局盘水派出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普安县锦洪超市(地址:普安县盘水街道东方新城3号楼1楼门面,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3MAAKBEL990,场所性质:商场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经营者:洪国莉,女,黎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3********2321,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地瓜镇地瓜村五组,现住址:贵州省普安县盘水街道办事处东方新城)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但己投入使用、营业,构成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在我大队立案调查后,普安县锦洪超市经营者洪国莉于5月25日向我大队提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主动停止营业并申请减轻处罚。5月28日16时,我大队监督员对该场所主动停止营业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该场所主动停业情况属实,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272号、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主动停业核查)[2024]第0286号、现场照片(主动停业核查)和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决定给予洪国莉经营的普安县锦洪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