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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殷店镇李姐农产品销售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红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DPWW03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殷店镇天河口街道8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451号
经查,2026年8月6日,我局根据《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依法对随县殷店镇中心小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5至2026年度第一学期为随县殷店镇中心小学提供牛肉,2026年8月6日执法人员使用随县殷店镇中心小学的账号登陆了该校数字食堂食材管理系统,系统显示当事人共向学校供应鲜牛肉12批次,同时在数字食堂食材管理系统上传了12批次的动物检疫证明,供货时间分别是:2025年9月2日、2025年9月9日、2025年9月16日、2025年9月23日、2025年9月29日、2025年11月4日、2025年11月11日、2025年11月18日、2025年11月25日、2026年1月6日、2026年1月13日、2026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对比后发现2025年9月2日、2026年1月6日、2026年1月13日、2026年1月27日当事人上传的动物检疫证明是同一份证明,均为2025年9月2日(编号:NO.4291282690)的动物检疫证明。 现查明,当事人口述称2026年1月6日、2026年1月13日、2026年1月27日向随县殷店镇中心小学供应的3批次牛肉是从集市上的流动商贩处购进的,购进时当事人未向该商贩索要上述鲜牛肉的动物检疫证明,购进后直接配送到随县殷店镇中心小学。上述牛肉现已全部使用。当事人向随县殷店镇中心小学销售牛肉,却不能提供所经营牛肉的检疫检验结果记录凭证和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另查明,2026年1月6日当事人向随县殷店镇中心小学供应鲜牛肉180斤,购进单价34元/斤,供货单价是36.10元/斤,结算金额6498元;2026年1月13日当事人向随县殷店镇中心小学供应牛肉180斤,购进单价34元/斤,供货单价是36.10元/斤,结算金额6498元;2026年1月27日当事人向随县殷店镇中心小学供应牛肉80斤,购进单价34元/斤,供货单价是35.72元/斤,结算金额2857.6元。上述三批牛肉共计支付货款14960元(现金),销售总额共计15853.6元,除去成本获利893.6元,即违法所得为893.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93.6元;2.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15853.6元;罚没款合计16747.2元。
15853.6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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