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日辉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159867976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渝东大道294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7
(2024)赣0502民初45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谭**,徐*,李*,罗**,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罗**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9
(2024)赣0502民初45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徐*,罗**,罗**,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李*,谭**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4-05-30
(2024)赣0502民初37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罗**,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老屯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冠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4
2020-07-27
(2020)赣0502民初35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胡**
罗**,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2020-07-08
(2020)赣0502民初35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胡**
罗**,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6
2019-06-26
(2019)赣0502民初10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罗**,罗**,陈**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7
2019-06-26
(2019)赣0502民初10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罗**,罗**,陈**,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乾润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8
2019-04-01
(2019)赣0502民初10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乾润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22
2020-12-15
(2020)赣0502执48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胡**、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15
2020-08-19
(2020)赣0502执2586号之一
其它类型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9-04
2017-10-09
(2017)赣0502民初10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永生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江西金世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1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9-04
2020-04-22
(2020)赣05民终2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金世盾门业有限公司、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6-08
2020-05-21
(2020)赣0502执保9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胡**、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5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0-06-02
2020-04-29
(2020)赣05民终2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5-28
2020-05-06
(2020)赣0502执323号之一
杨*、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1-07
2019-12-24
(2019)赣0502民初47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与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11-14
2019-10-23
(2019)赣0502执保22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新余日辉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50000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19-09-11
2019-08-21
(2019)赣0502民初10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与罗**、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29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特处罚〔2024〕9号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桥式起重机车2台(特赣K006304、特赣K006303) ,经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2023年12月22日出具检验编号分别为赣K2312起X160179、赣K2312起X160178报告显示2台正在使用的桥式起重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直至2024年1月25日,上述设备检验不合格仍投入使用。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给予处罚。
50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