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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酥悦园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光怀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N5QLT81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新广丰食品批发市场B区3栋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492号
1.当事人销售无标识标签的食品:①炒花生:10kg/袋,采购数量:40袋,采购价:115元/袋,销售单价:13元/kg,即130元/袋,剩余数量:37袋,已销售数量:3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2.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1.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无标示标签的食品当事人能提供生产商对应生产资质及合格报告,建议不没收经营的食品,由当事人退回至上级销售商处,由上级经销商联系生产厂家完善标签后方可重新上市销售。2.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按要求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警告。 以上罚没款共计5045元。
50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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