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鸿图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学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MA7837DY3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乌恰镇萨哈古社区福鸿路以南规划道路以西(机械加工区内华泰公司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6〕30号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利用了非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身份信息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以艾力·肉孜、吐地·毛拉吾根、卡哈尔江·艾合买提、尼亚孜·热合曼、亚森·热合曼、买买提·艾买提、阿比地热依木·塞买提等7个中间商信息(非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发票共计22份,货物名称为“*林业产品*原木(杨木)”、“*林业产品*原木”。发票金额合计1370480.15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370480.15元,抵扣进项税款134320.40元。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023年7月30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条第三项“《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之规定,你公司使用上述违规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中间商提供的艾力·加拉力、艾力亚司·阿布都力、喀斯木.阿布都热木、麦尔旦·阿西木、亚克甫·阿布拉、热合曼·阿布拉、玉散·那色尔、艾斯凯尔·热米图拉、居麦·买买提、卡地尔·艾尼丁、克然木·沙吾提、库尔班·艾力木、图尼亚则·穆萨依普、吾不力·卡斯木、牙克甫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1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