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瑶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1100317791584D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世和天玺国际中心B段509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2
(2022)宁0181知民初1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林**
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灵武市人民法院
2
2022-09-13
(2022)宁0181知民初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林**
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灵武市人民法院
3
2020-10-27
(2020)宁0104民初9238号
劳动争议
闫**
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4
2019-12-18
(2019)宁0106民初15014号
股东出资纠纷
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5
2019-12-18
股东出资纠纷
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杨*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9
2022-09-13
(2022)宁0181知民初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林**、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25
2021-04-01
(2020)宁0104民初9238号
劳动争议
闫**与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20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3-24
2020-03-06
(2019)宁0106民初15014号
股东出资纠纷
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杨*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12
2018-08-02
(2018)宁01民终233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宁夏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宁夏腾格里金沙海旅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银﹞文综罚字﹝2025﹞050号
2025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移交文化市场案件线索的函》,反映游客投诉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航旅行社”)组织的“缘聚胡杨林6天5晚品质游”行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接到线索后,我局执法支队对该旅行社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检查、调取相关合同档案、约谈负责人及核实游客举证材料,对游客投诉反映的问题,积极开展案件调查取证。2025年10月17日游客金玉萍向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承诺不进购物店但实际行程安排有购物店等问题。11月18日该游客委托女儿薛天瑶通过电子邮箱向我局执法支队提供了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经初步核查,发现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行程与报名时的行程有不一致情形,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规定。11月21日我局依法对你社涉嫌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立案,并于11月26日对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王瑶(委托接待部经理李春花)、计调靳倩分别进行调查取证,12月8日对负责人马瑞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游客金玉萍一行14人,于9月初通过抖音平台下单宁夏银川铁航国际旅行社的醉美胡杨林14人定制游(2025.10.12-10.18),对接人为微信名:A胡杨林金牌领队-婷婷的导游,沟通后向旅行社支付了1400元定金,导游承诺全程只有景区内一个购物场所。金玉萍一行14人飞抵银川后,由铁航国际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接机并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了缘聚胡杨5晚6天游行程单。实际旅游行程开始后,金玉萍发现导游承诺的全程只有景区内一个购物场所,实际行程安排了2-3个购物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旅游者中发布信息,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移交文化市场案件线索的函》;2.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编号:DH25101764010003511);3.游客金玉萍委托女儿薛天瑶处理投诉的委托书、合同复印件各1份;4.执法人员制作的游客金玉萍与客服A哈尔滨金牌领队-婷婷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据3份、订金账单截图1份复印件。5.《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各1份;6.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7.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王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8.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部经理李花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9.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金玉萍签署的境内旅游合同1份;10.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出团计划单1份;11.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行程线路预览1份;12.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靳倩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13.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马瑞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14.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聚缘胡杨林费用预估报价表。本机关认为,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招徕、组织旅游者中,通过网络客服发布旅游产品信息与实际签订旅游合同行程信息不一致,存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审查认定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马瑞作为公司负责人负有主要责任,其在招徕、组织游客金玉萍、顾根娣等14人旅游共获利39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适用情形执行标准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元整(¥3920.00);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瑞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宁夏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元整(¥3920.00);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瑞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7000.00元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