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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香丰果水果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力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4MA07HX8P15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水果区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钰市监处罚〔2024〕34
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从位于玉环县楚门镇南大街42号的玉环杰龙果业有限公司(实际购买地址河北新发地农产品市场S5-23位置)购进杨梅25箱,采购价57元/箱,从一散摊处购进杨梅5箱,采购价50元/箱,并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水果区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为65元/箱。采购杨梅时, 当事人通过微信向玉环杰龙果业有限公司索要了手写进货票据,但进货司机为赚取差价,从市场内散摊购进了5箱杨梅,在与玉环杰龙果业有限公司取货时私自退了五箱货。该司机从散摊采购5箱杨梅时未索要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对天津市宝坻区宝子水果经营部(王仲宝)抽检过程的录像并与当事人、当事人司机核实后,确定被抽检的杨梅与玉环杰龙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销售的标识不符,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8日将从散摊购进的杨梅中的2箱销售给了天津市宝坻区宝子水果经营部(王仲宝)。2024年6月8日,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店销售给天津市宝坻区宝子水果经营部(王仲宝)的该批次杨梅进行抽样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LBDN0624017)显示,经抽样检验,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8日当事人已将该批杨梅全部售出。当事人以召回公告的形式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以减小危害后果,但未召回。这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货值金额325元,违法所得325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5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2
津宝潮市监处罚〔2023〕11号
2023年6月1日,当事人从河北省高碑店市首衡新发地农贸市场一商户处购进了2件沃柑(具体商户名称当事人已记不清楚,每件沃柑43斤),购进价格为4.5元/斤,当事人采购该上述沃柑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将上述沃柑的售卖价格定为4.8元/斤,2023年6月3日,当事人以206元/件的价格售卖给天津市宝坻区老刘水果销售店1件沃柑,并于2023年6月4日将剩余的1件沃柑以206元/件的价格售卖完毕,2023年6月8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的抽检人员在天津市宝坻区老刘水果销售店处购买了0.735kg(1.47斤)的上述批次的沃柑用于抽样检测,2023年6月2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LBDD0623124),具体内容为:天津市宝坻区老刘水果销售店销售的沃柑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已采取措施召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沃柑,未召回成功,本案货值金额为412元,违法所得412元。
1.没收违法所得412元;2.罚款3000元;3.警告。
3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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