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侯区藏妹高原农副产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浩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07MA6AXJEP2J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48号7栋1层4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3
(2023)川0107民初222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肖**
武侯区藏妹高原农副产品店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
2023-10-11
(2023)川0107民初222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肖**
武侯区藏妹高原农副产品店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武市监处〔2023〕51010723000317号
当事人销售川贝雪梨膏加入了川贝母粉,食品标签标识宣传具有疾病治疗功效,且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之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之规定,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风干牦牛肉”,产品外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
罚款0.1500万元
1500.00元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