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广芬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广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EKKGD9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均县镇渡口路6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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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2号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考《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在责令改正期间已整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罚款500元。
5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