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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鲜鲜鲜贵坊海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冬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BYN9Y2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七彩城院内工商行南侧100米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5〕244号
经查,该批次重金属污染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白蚬子(贝类)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从东港市聚优水产商行(个体工商户)进货的,共购进了1件(每件20公斤),进价15元/公斤,售价16元/公斤,截止2025年6月5日,该批次大白蚬子(贝类)已经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320元。 另查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及销售台账,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记录,对涉案食品采购信息按规定进行记录,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前,无涉案食品被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正在经营中; 3、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大白蚬子(贝类)的进货及销售情况; 4、抽样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案件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蚬子(贝类)经我局抽样检验不合格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并知道检验结果; 5、当事人供货商东港市聚优水产商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进货票据复印件、进销货台账、捕捞水产品证明、捕捞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召回公告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及供货商已发布该批次大白蚬子(贝类)的召回公告; 7、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资质; 8、协助调查函、案件移送函及回复函,证明当事人所提供的该批次大白蚬子(贝类)相关材料是真实的; 9、整改报告、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整改复查申请表、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10、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资质; 11、执法视频,证明案件内容真实,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了提供日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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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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