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桂香 | 注册资本:204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0781944302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建一组团-(1-2)-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7
(2025)黑03民终27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李*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20
(2025)黑0302民初89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万**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3
2024-11-01
(2024)黑0303民初2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赵*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06-27
(2024)黑0306执111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陈**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5
2024-03-12
(2023)黑民申478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22-05-18
(2022)黑03民终53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丁**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5-12
(2022)黑0302民初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宏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8
2022-05-10
(2022)黑0302民初16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9
2022-04-21
(2022)黑0302民初8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盖**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10
2022-03-30
(2022)黑03民终12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宋**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06
2024-06-28
(2024)黑0306执111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
陈**与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6-22
2023-04-07
(2023)黑民申36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齐**、丁**与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6-22
2023-10-23
(2023)黑民申365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与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6-21
2023-05-19
(2023)黑03执复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衡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5-05
2023-04-17
(2023)黑03民终37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焦**、韩**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5-05
2023-04-12
(2023)黑03民终19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3-04-14
2023-03-30
(2023)黑0303执异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衡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10-27
2022-06-01
(2022)黑0302民初859号之一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宋**、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7-04
2022-05-09
(2022)黑0302民初8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盖**、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6-21
2022-06-14
(2022)黑0302财保53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
王**、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建罚字﹝2025﹞第39号
存在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作出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鸡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9-02
2
鸡建罚字(2022)第16号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红钰家园项目13号楼存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红钰家园项目13号楼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鸡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5-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