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市昌邑区文年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寇雅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2MA17KAUX2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董屯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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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4〕08018号
经查:举报人购买的大枣、玉米、黑米、大米种类的“杂粮煎饼”预包装食品,确为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均标注为:“每100克能量:1295千焦、营养素参考值17%;蛋白质14.6克、营养素参考值20%;脂肪1.0克、营养素参考值2%;碳水化合物68.5克、营养素参考值19%;钠16毫克、营养素参考值1%;”当事人未能上述提供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的检验报告,标注的营养成分无相关依据,同时在生产上述系列涉案产品过程中,不同口味煎饼均使用了同一种包装袋,生产加工的食品营养成分标签内容没有真实、客观进行标注。又查明,上述批次涉案杂粮煎饼当事人共生产了450袋,批发价每袋4元出售,货值金额1800元,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80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的质量报告,截止调查终结前当事人已及时改正,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正确标注营养标签。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在超市购买该厂生产的“杂粮煎饼”后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的数值存在虚假标注行为,通过调查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多种产品共用一种包装袋造成的,营养成分表不合格问题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4-04-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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