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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三灶家家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方兴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23MA1U5FPH22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阜宁县三灶镇十灶大街17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6
(2022)苏09民初11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阜宁县三灶家家利超市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2-28
(2022)苏09民初11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阜宁县三灶家家利超市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7-21
(2021)苏09民初5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阜宁县三灶家家利超市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11-22
(2019)苏09民初4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阜宁县三灶家家利超市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8
2022-02-17
(2022)苏09民初11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阜宁县三灶家家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17
2019-10-30
(2019)苏09民初4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415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阜宁县三灶家家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市监处罚〔2024〕00266号
2024年5月19日,当事人以13元/ Kg的价格购进了10Kg姜,以15.8元/ Kg的价格销售。 2024年5月21日,上述姜被我局委托的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截止2024年6月24日,上述姜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58元,违法所得28元。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姜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00.00元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2
2
阜市监处罚〔2024〕00002号
2023年11月27日,本局接到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大山药(2023-10-30购进)、青椒(2023-10-30购进)的《检测报告》(No:HR20231024196、No:HR20231024184)。2023年11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依法检查,制作《现场笔录》。2023年12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30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以上批次大山药、青椒抽样检测。2023年11月23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2份(No:HR20231024196、No:HR20231024184),经抽样检验,大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指标:≤0.3,实测值:2.96);青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5)。 2023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本次抽样检测结果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请求,并表明对本次抽样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的以上批次不合格大山药是以10元/公斤的价格采购18公斤,以13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3公斤;以上批次不合格青椒是以2元/公斤的价格采购10公斤,以3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5公斤;多余的大山药、青椒均自行处理掉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当事人口述为准,计算其货值金额为264元,获取违法所得14元。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3
阜市监处罚〔2023〕297号
经查: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从阜宁县明生水果批发市场内经营户阜宁县阜城汤氏水果经营部(经营者:汤晶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20923MA21RDWJ32)采购香蕉、苹果、哈密瓜、芒果、青提、李子;从阜宁县桥北市场南区(海峡大市场)采购土豆、黄瓜、胡萝卜、生姜、冬瓜、白萝卜、芹菜、香菇、占瓜。 2023年5月20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以上部分果蔬抽样检测。 2023年6月12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2份。芒果的《检验报告》(编号:No:HR20230521999),抽样检验结论:吡唑醚菊脂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7);生姜的《检验报告》(编号:No:HR20230521993),抽样检验结论: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嗪标准指标:0.3,实测值:0.93 噻虫胺标准指标:0.2,实测值:0.60);以上果蔬均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6月15日,我局告知当事人本次抽样检测结果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请求,并表明对本次抽样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的以上批次不合格芒果是以10元/公斤的价格采购10.3公斤,采购金额103元;以13.00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不合格生姜是以18元/公斤的价格采购10公斤,采购金额180元;以23.6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以上批次果蔬均已售完,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的进销货帐册、票证,我局以当事人陈述计算其销货金额为369.9元,获取违法所得86.9元。 2023年7月5日,我局对以上果蔬的供货商检查时,发现阜宁县明生水果批发市场、阜宁县桥北市场南区(海峡大市场)均已搬迁,经营户解散,无法联系。不能了解当事人、供货商的实际经营情况。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6.9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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