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横州市六景镇颜哥蔬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颜军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81MABXWUNQ29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横州市六景镇六景农贸市场青菜行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横市监处罚〔2023〕18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从南宁金桥批发市场14元/kg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批次的豇豆,放置在经营场所销售。采购上述产品时,当事人未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及该批次豇豆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2023年2月21日,在南宁海关技术中心进行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上述批次豇豆的倍硫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对上述检验结论提出异议。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在其蔬菜摊以16.00元/kg的价格将该批豇豆售罄,因当事人未索证索票且未规范建账,上述不合格豇豆购进数量无法查实,销售数量以抽样基数5kg予以认定,经营总额为90元,获得利润10元,违法所得为1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发布了针对上述不合格豇豆的召回公告。截至2022年3月30日,未能召回上述不合格豇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十元(¥10.00),上缴国库。
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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