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山区万氏咖啡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建国 | 注册资本:3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203MAEKY23C9X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西路255号104号店面(原东郊西路255号104号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市监处罚〔2026〕198号
经调查确认,珠山区万氏咖啡店操作间内的储存的一袋咔滋脆鸡排为过期食品,由于经营者管理疏忽,未能及时清理,没有严格管控店内存储的食品。经营者是于2025年11月18日从上海粉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该食品原料,共计10袋。通过经营者美团平台订单记录显示,咔滋脆鸡排片售价为2.99元/片,自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10日, 该产品共计销售金额为149.5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案决定对该经营者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责令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按规定及时清理;2.处以伍仟元整的罚款,没收壹佰肆拾玖元五角违法所得,共计伍仟壹佰肆拾玖元五角上缴国库。
5000.00元
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