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世纪大鸿发购物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明亮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6MA6H9YBG6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新桥路汇金财富广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5]8号
经查,望谟县世纪大鸿发购物中心由店长杜红波在店内负责日常经营,当事人经营的生虫的食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1)“舒禾”大米,品名:小粒香米,配料:稻谷,执行标准:GB/T 1354,产品类型:粳米,质量等级:一级,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22028327630,生产日期:20240618,贮存方法:阴凉、通风、干燥处,生产商:吉林市友诚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地:吉林省吉林市,保质期:12个月,数量:2袋,销售单价为:65元/袋;该食品截止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未超过保质期,袋内有黑色细小虫子活动。
当事人经营的该批大米是当事人2024年7月26日从望谟县康隆源粮油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在该批大米出现生虫的情况后未及时将其作下架处理;当事人在该批大米生虫后共销售出去1袋,违法所得为65元,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两袋,货值金额为130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大米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商品检验合格报告、入库验收单和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舒禾”大米、“舒禾”大米袋身上标签内容、数量及“舒禾”大米内有黑色细小虫子活动等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舒禾”大米,“舒禾”大米袋身上食品标签内容、价格、数量、进销货情况,当事人经营的大米生虫等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事实;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信息的事实;
6.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舒禾”大米、“舒禾”大米袋身上食品标签内容、数量等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被询问人、调查人签字盖章认可,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处罚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2025年1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望市监罚告〔202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2
望市监处[2024]2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价格等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4.当事人望谟县世纪大鸿发购物中心委托书、经营者代表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事实;
5.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外包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实。
2024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望市监罚告〔2024〕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