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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李昭天牛奶亭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昭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2MA5MBE67XP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北二里路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4〕370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9月27日,我局接到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兴烟移[2024]第120号)。该移送函中涉案当事人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北二里路口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我局经对材料核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涉案物品依法进行扣押。为查明事实,并于2024年9月27日对当事人的涉嫌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南宁市李昭天牛奶亭于2020年9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北二里路口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礼品回收等经营活动。2024年8月中旬,当事人从商贩处购进“真龙”“黄鹤楼”“利群”等品牌的烟草制品(不能合理说明来源),放置于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北二里路口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经营期间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至2024年9月20日被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当事人购销的烟草制品共计36个品种、数量8.2条,销售期间未作购销记录,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经烟草部门核算,该批烟草制品经营额为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肆元整(?1424.00) 。 上述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陈述书》、《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证明了当事人违法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对外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客观事实; 2.当事人李昭天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黎祖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3.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笔录贰页、现场照片陆张、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壹页、核价表壹页,移送财务清单壹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零售证销售卷烟事实。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陆元整(?356.00),上缴国库。
356.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2
南兴市监处罚〔2023〕132号
当事人南宁市李昭天牛奶亭(李昭天)获得营业执照,而后获取许可并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北二里路口从事食品和烟草制品经营。2022年11月31日止,当事人获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其仍然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北二里路口经营场所销售原进购的“利群”“红塔山”“真龙”等品牌的烟草制品,至2023年4月4日被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元叁角柒分(¥450.37),上缴国库。
450.37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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