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申磊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E6HDYN0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融泽府南区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萧烟处﹝2025﹞第540号
本局认为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和《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其系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申某于案发前在公司经营场所内从上门兜售卷烟的陌生人处购入真品卷烟、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并准备加价销售牟利,故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为172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属于较重情节,可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故对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定为7%;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予以没收;责令其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予以公开销毁。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10月17日下达了萧烟处告[2025]第137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本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情况,决定处罚如下:一、对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卷烟进货总额17200元的7%的罚款,罚款额计人民币1204元上缴国库。二、责令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1个品种1条予以没收(质检损耗0.1条)。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卷烟1个品种1条予以公开销毁(质检损耗0.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涉案的真品卷烟除质检损耗3条外的30个品种72条(质检损耗费用由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全部予以发还给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和《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其系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申磊于案发前在公司经营场所内从上门兜售卷烟的陌生人处购入真品卷烟、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并准备加价销售牟利,故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为172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属于较重情节,可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故对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定为7%;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予以没收;责令其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予以公开销毁。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10月17日下达了萧烟处告[2025]第137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本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情况,决定处罚如下:一、对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卷烟进货总额17200元的7%的罚款,罚款额计人民币1204元上缴国库。二、责令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1个品种1条予以没收(质检损耗0.1条)。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卷烟1个品种1条予以公开销毁(质检损耗0.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涉案的真品卷烟除质检损耗3条外的30个品种72条(质检损耗费用由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全部予以发还给杭州蜀融贸易有限公司。
1204.00元
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