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恣意生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玲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2MA451H2F69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荥阳市郑上路与织机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荥烟处﹝2026﹞第7号
违法事实:接群众反映一商店销售假冒卷烟,2026年01月16日09时35分,荥阳市烟草专卖局第二市场监管稽查队行政执法人员张晓阳(16010452032),胡汶超(16010452041),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郑上路与织机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西郑州恣意生鲜有限公司(负责人:赵玲艳)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郑州恣意生鲜有限公司(负责人:赵玲艳)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违规卷烟:中华(硬出口)1条、peel(greekyogurt)2条、peel(RedWine)1.1条、peel(PANTHERCAPSULE)0.4条、peel(FOX)0.4条、peel(BEE)0.9条、peel(POMELOTEA)2.8条、ESSE(ApplemintApplemango)2条、ESSE(ApplemintWine)0.5条、ESSE(CHANGEUP)0.2条,共计10个品种11.3条卷烟。 经检查,当事人郑州恣意生鲜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程改清)在案发现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现查明:本案当事人郑州恣意生鲜有限公司(负责人:赵玲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10182206522),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0个品种11.3条卷烟系从中牟县万洪路20号万邦水果蔬菜批发市场的别自强(电话:16692186777)处购进,购进的卷烟准备用于店内销售。该批卷烟无购货凭证,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无证据证明是否产生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卷烟均为境外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 违法证据:有现场笔录、违法卷烟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认定书等。 情节:违法卷烟(无标志外国卷烟)数量11.3条,案值2387.31元。 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规定:“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处罚依据:当事人郑州恣意生鲜有限公司(负责人:赵玲艳)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之规定,依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规定:“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0.00元
荥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6-03-18
2
荥烟处[2023]第0075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以7个品种40条真品卷烟违法进货总额8560元9%的罚款,计柒佰柒拾元肆角整(770.4元)。
770.40元
荥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3-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