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明慷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志宏 | 注册资本:42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5MA60GGLN0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莲花社区6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4号
云阳县明慷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备电故障;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泵、未设置屋顶水箱、通向室外楼梯的门未设置乙级防火门、一层内走道自然排烟面积不足
2024年12月28日,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莲花社区6组的云阳县明慷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该单位违反《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备电故障,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泵、未设置屋顶水箱、通向室外楼梯的门未设置乙级防火门、一层内走道自然排烟面积不足,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YU113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消限字〔2024〕第YU0307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云阳县明慷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云阳县明慷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云阳县明慷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6200.00元
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3-01
2
云卫医罚﹝2024﹞15号
1、云阳县明慷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
警告,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