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池区立松酱菜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606MABNMN959Y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东韩蒋村东二环路366-89号2区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莲市监处罚〔2025〕47号
2025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保定市莲池区焦庄镇东韩蒋村检查发现莲池区立松酱菜坊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保莲市监)责改通(2025)第22-6号。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食品小作坊进行检查时仍未改正,至查获止未再生产经营食品,违法所得共计9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构成了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69《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2“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裁量幅度中适用条件标准“1.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六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建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55元;2、罚款2000元;两项合计2955元。
没收违法所得0.0955万元,罚款0.2000万元
2000.00元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