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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闫红昌果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红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801MA77JF2A5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宝国际商贸城259-17-1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天山所处罚【2023】19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购进十件香蕉,11公斤/件,购进价为70元/件,平均进货价为6.36元/公斤,对外销售价格为8元/公斤。当事人称上述香蕉从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宝国际商贸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郑明瑞水果批发店购进,索证索票不全,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023年04月17日,巴音郭楞蒙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巴音郭楞蒙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05月16日,经检验出具 No:DBJ23652800847030035 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110公斤香蕉,其中:86公斤按每公斤8元销售,剩下24公斤由颜色发黑每公斤5元处理完毕,货值880元,违法所得808元。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08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808元; 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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