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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途美鞋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国辉注册资本:0.1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MADBPBN03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仙女湖大道1888号万商红B60、B61栋B61-1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148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自然个人独资,主要从事鞋帽零售,制鞋原铺材料销售,服装服饰零售,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业务,于2024年10月11日成立并开始经营,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仙女湖大道1888号万商红B60-61栋B61-15室。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邑艳女鞋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中老年女鞋”是一件代发。网页上作了产品广告宣传中的“全牛皮妈妈单鞋、头层牛皮、舒适后跟、防滑安全、软弹鞋垫”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有其宣传的真实性。因该产品已下架无法查询到产品的上架时间,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得知当事人销售宣传中的“全牛皮妈妈单鞋、头层牛皮、舒适后跟、防滑安全、软弹鞋垫”销售18双。因当事人的广告宣传内容为自己复制网上的图片进行上传发布,无法提供与“拼多多”平台签订的协议(合同)及网页广告宣传的有关费用证明,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并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罚款处理建议: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15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