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育才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4MA7EMLJ6X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农民城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2
(2025)吉0184民初393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陈**
公主岭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2
2024-06-26
(2024)吉0184民初30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公主岭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3
2024-06-06
(2024)吉0184民初30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公主岭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4
2024-05-14
(2024)吉0184民初22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
吉林省荣泽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5
2024-05-14
买卖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
吉林省荣泽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6
2024-03-25
(2024)吉0184民初927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
杨*
公主岭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7
2023-09-12
(2023)吉0184民初583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白**
公主岭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14
2025-07-04
(2025)吉0184民初393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陈**、公主岭市华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7-29
2024-08-28
(2024)吉0184民初30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公主岭市华某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04-30
2023-09-19
(2023)吉0184民初583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白*、公主岭市华某交电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11-06
2024-05-25
(2024)吉0184民初22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华某电有限公司、吉林省荣某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949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不罚〔2026〕186号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视频广告专利产品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共计87天,该视频广告宣传图片由吉林省咪雅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维护,制作费60.00元。
当事人发布的专利产品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发现当事人上次受到相同类型行政处罚在2023年6月9日,当事人两年内没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专利产品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广告制作费用为60.00元,该广告从2026年2月10至2026年5月6日期间,该视频点赞77、评论24、收藏3、转发2,当事人称基本上是该公司内部人员的点赞和评论,浏览量较少,发布广告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能提供“美的冷柜301升”的合法有效的产品专利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涉嫌发布专利产品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6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