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贤城 | 注册资本:3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5222714864089H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揭西县棉湖湖西工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30
(2024)渝0103民初29225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刘**
广东富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舒**,连云港陇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4
(2024)渝0103民初29225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刘**
连云港陇缘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富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舒**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
2023-09-27
(2023)赣0402知民初4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广东富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德安县宏世达购物广场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4
2021-06-24
(2021)粤52民初68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广东富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11
(2024)渝0103民初29225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刘**
连云港陇缘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3
(2024)渝0103民初29225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刘**
连云港陇缘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揭西市监处罚﹝2024﹞90号
2024年7月1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检验报告》(No:202436108)一份,经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检验,标称为“广东富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泥鳅鱼”(生产日期:2024年5月6日,规格:80克/袋)产品,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7月1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检验报告》(No:202436108)一份,经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检验,标称为“广东富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泥鳅鱼”(生产日期:2024年5月6日,规格:80克/袋)产品,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富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202436108)一份,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香辣泥鳅鱼”(生产日期:2024年5月6日,规格:80克/袋)产品,当事人确认《检验报告》中的产品是他们公司生产分装的,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2024年7月22日,我局收到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WWD202408551)一份,经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香辣泥鳅鱼”复检不合格。(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22日为复检异议时间)。经调查,当事人是分装企业,只是对购进的原料进行分装,未对原料进行再加工,未添加任何添加剂。上述“香辣泥鳅鱼”(生产日期:2024年5月6日,规格:80克/袋)是当事人从无棣康力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原材料进行分装,购进时有索票索证,产品“甜蜜素”项目不合格是由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因检验设备、技术等问题,未检测出甜蜜素项目不合格造成。当事人在2024年4月25日从无棣康力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香辣泥鳅鱼”原材料150斤,于2024年5月6日生产分装了“香辣泥鳅鱼”(规格:80克/袋)23件,每件40袋共920袋,以每袋4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到重庆市渝北区圣美时食品配送部。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因涉案产品数量较少,销售时间较长,已全部销售至终端,无法召回。涉案货值共368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检验报告》(No:202436108)一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事实。(二)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资质。(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产品生产台账》、《出厂检验报告》、《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分装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数量、案值。(四)“香辣泥鳅鱼”原料供应商无棣康力德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测报告》、《销售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原材料来源。(五)《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WWD202408551)1份。证明产品复检不合格。(六)《召回通知书》、《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有积极整改召回。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分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理。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4.00元
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