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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东山萤石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海建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23747904307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团结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4
2022-08-25
(2022)甘0302执31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李**、武威中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3-01
2025-02-27
(2024)新0105执573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鄯善浙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11-21
2022-09-07
(2022)甘0302执100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朱*、武威中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11-18
2022-09-07
(2022)甘0302执20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朱**、武威中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额)应急罚﹝2026﹞6号
4.向井下采场供电的缓坡道井口箱式变压器(10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5.矿井主立井提升机提升人员,未对连接装置(钩头)和提升容器(吊桶)检测检验;6.主立井提升机使用吊桶提升人员,为矿井一级负荷,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安装备用电源;7.主立井提升机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保护;8.矿井向入井人员配备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缺少氮氧化物气体检测功能。抽查2名井下作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入井工人未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10.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11.井下+905和+935中段为隐蔽工程,未填绘在开拓现状图中;12.矿井未按设计进行建设、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违规施工井下+905和+935中段。+960中段未优先贯通安全出口,+935中段+905中段无第二安全出口;14.井下+960中段作业工作面风量不足。矿井2026年4月11日井下测风使用的风表量程为0.5—25m/s,报表填写风速0.41m/s,且1-4月仅在井下测风一次,矿井风速、风量、风质无法保证符合规定。缓坡道安全设施设计规定为回风井,现为进风井;15.矿井+960中段回风巷作业地点淋水较大,属于突水可疑区域,且安全设施设计规定掘进时需进行探放水作业,现场未进行探放水工作;17.矿山企业未配备生产矿长、未配备具有安全专业的技术人员。徐停停学历造假,提供虚假毕业证书;36.井下+960中段工具间作为临时炸药库使用。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1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1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1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1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1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1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3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6,000.00元整(贰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决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11,000.00元整(肆拾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72000.00元
额济纳旗应急管理局
2026-06-09
2
(额)应急罚﹝2025﹞6号
经现场核查确认,该采矿项目存在两项重大事故隐患:一是井上井下对照图与矿山实际现状严重不符,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章第四项第3条规定,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935中段井下作业区域一氧化碳浓度超出国家标准,且存在通风不良问题,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章第二十项第4条规定,该情形同样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整(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额济纳旗应急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