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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昌宸纸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云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2KNR3U2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龙镇大道5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文广旅体罚字﹝2023﹞8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慈文广旅体罚字〔2023〕89号被处罚当事人:宁波市昌宸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宁波市昌宸纸制品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该单位尚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宁波市昌宸纸制品有限公司擅的行为,已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宁波市昌宸纸制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印刷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印有“ITEM#623310”字样的印刷品220个以及印刷底版1套,并处罚款1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处罚机关: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罚日期:2024年1月22日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5000.00元
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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