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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廷海大家子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廷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22MA6UXE5B5Q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蓝田县玉山镇综合市场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蓝市监处罚〔2025〕84号
2025年11月5日,我所接到检验报告(No:SP25100410)显示蓝田县廷海大家子购物广场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6日)经陕西太阳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1.0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123.69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陆毛玖分)。
0.00元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2
蓝市监处罚〔2024〕197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0.00元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3
蓝烟处﹝2023﹞第081号
2023年6月17日10时3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民警在蓝田县玉山镇综合市场一楼蓝田县廷海大家子购物广场,向当事人谢廷海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当场在其经营场所二楼库房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第二个房间纸箱内的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娇子(宽窄平安中支)22条、好猫(长乐)25条、利群(新版)10条、南京(雨花石)21条等,共计19个品牌245条。上述卷烟品牌、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行政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蓝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蓝烟存通字[2023]第5599、1610、1611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谢廷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中好猫(金猴王)40条、双喜(软经典)5条、芙蓉王(硬)3条,共计48条卷烟是5月底当事人谢廷海在店内从一送货上门的陌生男子处购进;剩余的197条卷烟是2023年5月底6月初,当事人在店内从送货上门的蓝田县玉山镇四五家经营户处购进,后该批卷烟存放于其经营的蓝田县廷海大家子购物广场,用于自己店里日常销售,还未销售就被我局依法查获,当事人陈述的该批卷烟的送货人无法找寻,故不予追究。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谢廷海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核算价格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文件执行,当事人谢廷海违法进货总额为6170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谢廷海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谢廷海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当事人谢廷海的询问笔录;4、证据复制(提取)单(包括:当事人谢廷海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谢廷海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卷烟原始存放状态的照片及卷烟喷码照片等);5、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6、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谢廷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61705.00元10%的罚款计6170.50元的行政处罚。
6170.50元
蓝田县烟草专卖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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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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