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麦尼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通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MA2KD9WQ0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藩路62号笨鸟邦科技创业园二层24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04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日化洗漱产品经营。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当事人与第三方服务公司“杭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第三方)签订了维权服务合同(因取消合作的时间较久,已无法提供合同),由第三方在淘宝平台对销售当事人日化洗漱产品的店铺实施产品销售控价。针对拒不服从控价管理店铺,第三方使用当事人注册账号向淘宝平台发起商品商标侵权投诉(投诉成功,对应店铺会受到商品链接下架等处罚)。具体实施方式为:第三方利用PS、商品标签追溯码不全等(实际为当事人商品),制作商品商标侵权鉴定报告,后交由当事人加盖公章。当事人在明知商品商标侵权鉴定报告系前述方式制作,仍加盖公章,以便第三方在淘宝平台发起商品商标侵权投诉。本案案发前,当事人已自行终止了与第三方的上述合作。<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明知合作第三方用于后续向平台投诉的商品商标侵权鉴定报告,系片面、恶意杜撰,仍加盖公章,提供便利,应认定为参与了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系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且已自行停止了相关行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决定处罚款10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明知合作第三方用于后续向平台投诉的商品商标侵权鉴定报告,系片面、恶意杜撰,仍加盖公章,提供便利,应认定为参与了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系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且已自行停止了相关行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决定处罚款10万元。
10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