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斌亮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煜亮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MA3652PR0J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学府路572号学府小区1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处罚﹝2026﹞166号
经查,当事人与上高县粮油应急保障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乙方当事人(宜春市斌亮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合同期限为1年,自2026年2月13日到2027年1月31日止。上高县工匠餐饮有限公司系上高县粮油应急保障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学校食堂由上高县工匠餐饮有限公司直营,负责食堂餐饮服务管理。 另查明,当事人所涉辣椒粉和干辣椒段均购自上高县老左调味品干货店。具体购进情况如下:2026年3月10日,购进辣椒粉25斤、干辣椒段10斤,合计35斤;2026年3月12日,购进辣椒粉40斤、干辣椒段10斤,合计50斤。上述两次共计购进辣椒粉65斤、干辣椒段20斤,总计85斤。辣椒粉购进单价为9元/斤,干辣椒段购进单价为12元/斤,货款共计825元。当事人向上高三中食堂直营企业(上高县工匠餐饮有限公司)销售配送情况如下:2026年3月10日,销售辣椒粉10斤、干辣椒段10斤,合计20斤;2026年3月12日,销售辣椒粉10斤、干辣椒段10斤,合计20斤。上述两次共计销售辣椒粉20斤、干辣椒段20斤,总计40斤。辣椒粉销售单价为10.32元/斤,干辣椒段销售单价为14.19元/斤,货款合计490.2元。后经查实,上述40斤辣椒粉和干辣椒段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2026年2月30日”为虚假日期(2026年2月不存在30日),其生产日期不符合实际日历。据当事人陈述,其余45斤辣椒粉在购进时除名称外未注明生产日期,且已销售配送至其他学校,由学校自行注明生产日期。截至案发,直营企业已加工并供学生食用的辣椒粉为6.36斤、干辣椒段为6.68斤,合计13.04斤;剩余未使用的辣椒粉13.64斤、干辣椒段13.32斤,合计26.96斤,我局已依法予以扣押。涉案货物货值金额为490.2元,违法所得为70.2元。截至目前,未接到有学生因食用上述食品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反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0.2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5070.2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