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鑫 | 注册资本:397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3069939593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镇营盘路2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15
(2022)黔2323民初263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岑**,黄**
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何*
普安县人民法院
2
2023-01-12
(2022)黔2323民初263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岑**,黄**
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何*,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普安县人民法院
3
2022-08-04
(2022)黔2323民初17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何**
何*,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普安县人民法院
4
2022-08-04
(2022)黔2323民初17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
何*,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普安县人民法院
5
2022-08-03
(2022)黔2323民初17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
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何*,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普安县人民法院
6
2022-02-16
(2022)黔0381民初72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赤水市人民法院
7
2021-12-14
(2021)黔2323民初17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何*
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普安县人民法院
8
2021-09-09
(2021)黔2323民初2433号
合同纠纷
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安县人民法院
9
2021-08-19
(2021)黔2323民初228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安县人民法院
10
2021-07-08
(2021)黔2323民初120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袁**
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17
2022-05-13
(2022)黔0381民初72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10
2021-10-11
(2021)黔2323执异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袁**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9-08
2021-07-22
(2021)黔2323民初120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袁**、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64645.75元
民事案件
4
2021-02-28
2020-12-04
(2020)黔2323民初285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袁**与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住建罚决字﹝2024﹞第17号
2024年4月26日普安县林业局移送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地瓜镇岗坡村簸箕寨水井沟项目点涉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事到我局,该公司以上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调查。经调查, 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地瓜镇岗坡村簸箕寨水井沟项目点涉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0.2348公顷。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地瓜镇岗坡村簸箕寨水井沟项目点切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0.2348公顷。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规定。鉴于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拟对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如下处罚: 一、限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 二、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0.2348公顷)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贰万叁仟肆佰捌拾元(¥23480.00)。
23480.00元
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5-07
2
普住建罚决字﹝2024﹞第15号
2024年4月26日普安县林业局移送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新店镇花月村荒田组项目点涉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事到我局,该公司以上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 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新店镇项细汆村花月村荒田组目点切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0.3912公顷。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新店镇花月村荒田组项目点切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限你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 二、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0.3912公顷)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叁万玖仟壹佰贰拾元(¥39120.00)。
39120.00元
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5-07
3
普住建罚决字﹝2024﹞第18号
2024年4月26日普安县林业局移送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罗汉镇戈汆村老虎坟组卡石汆项目点涉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事到我局,该公司以上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 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罗汉镇戈汆村老虎坟组卡石汆项目点切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0.2478公顷。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罗汉镇戈汆村老虎坟组卡石汆项目点切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0.2478公顷。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规定。鉴于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拟对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限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 二、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0.2478公顷)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贰万肆仟柒佰捌拾元(¥24780.00)。
24780.00元
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5-07
4
普住建罚决字﹝2024﹞第16号
2024年4月26日普安县林业局移送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白沙乡白沙社区白沙二组水井路项目点涉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事到我局,该公司以上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 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白沙乡白沙社区白沙二组水井路项目点切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0.0316公顷。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白沙乡白沙社区白沙二组水井路项目点切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规定。鉴于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限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 二、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0.0316公顷)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叁仟壹佰陆拾元(¥3160.00)。
3160.00元
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5-07
5
普住建罚决字﹝2023﹞第18号
2023年10月23日普安县林业局移送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岗坡村水厂项目涉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事到我局,该公司以上行为已涉嫌违反《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2023年10月23日,本机关已立案调查。经调查, 你公司在普安县地瓜镇岗坡村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岗坡村水厂项目切实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占用林地面积共1.47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普安县地瓜镇岗坡村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岗坡村水厂项目切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共占用林地面积1.47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现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归还林地,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占用林地的;(二)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地点、面积进行施工,多占林地或者倾倒废渣、废石、废土、废水的;(三)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四)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的。”之规定,决定对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非法占用林地(1.47亩)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玖仟捌佰元零伍分(¥9800.05)。
9800.05元
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31
6
普住建罚决字﹝2023﹞第17号
2023年10月23日普安县林业局移送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嘎坝村水厂项目涉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事到我局,该公司以上行为已涉嫌违反《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2023年10月23日,本机关已立案调查。经调查, 你公司在普安县高棉乡嘎坝村(小地名:野羊洞)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嘎坝村水厂项目切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共占用林地面积2.38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普安县高棉乡嘎坝村(小地名:野羊洞)修建的普安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嘎坝村水厂项目切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共占用林地面积2.38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现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归还林地,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占用林地的;(二)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地点、面积进行施工,多占林地或者倾倒废渣、废石、废土、废水的;(三)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四)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的。”之规定,决定对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非法占用林地(2.38亩)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壹万伍仟捌佰陆拾陆元柒角伍分(¥15866.75)。
15866.75元
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31
7
普住建罚决字﹝2023﹞第05号
2023年7月3日普安县林业局移送关于普安县白水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违法占用林地,涉嫌违法。2023年7月3日,本机关已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普安县白水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分别在2021年12月、2022年1月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占用林地面积60.4579公顷,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依法批准范围面积内进行施工,超出范围多占林地30113.48平方米。你公司以上行为已违反《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现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归还林地,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占用林地的;(二)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地点、面积进行施工,多占林地或者倾倒废渣、废石、废土、废水的;(三)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四)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的。”之规定,拟对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2023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归还林地; 二、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叁拾万零壹仟壹佰叁拾肆元捌角(¥301134.80)。
301134.80元
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9-06
8
普住建决字{2023}第04号
2023年7月3日普安县林业局移送关于普安县河沟头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违法占用林地,涉嫌违反《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 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普安县河沟头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违法占用林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现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归还林地,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占用林地的(二)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地点、面积进行施工,多占林地或者倾倒废渣、废石、废土、废水的;(三)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四)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的。”之规定,决定对普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2023 年12 月 30 日前恢复原状、归还林地; 二、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叁拾万零壹仟贰佰叁拾元
301230.00元
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