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夏邑县杨掌柜饭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士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6MAE30G9T3J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城关镇夏邑县孔祖大道南段西侧汇景豪庭4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91号
接群众举报,夏邑县杨掌柜饭店使用过期调料、食材制作餐食出售。2025年12月9日,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夏邑县城关镇孔祖大道南段西侧汇景豪庭4号楼的夏邑县杨掌柜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操作间调料架上发现:①品名为坤小鲜藤椒酱调味料,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6日,保质期:9个月,共计:13袋;②品名为坤小鲜小鲜拉面,净含量:220g,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1日,保质期:常温4个月,冷藏8个月,共计:6袋;③品名为辣心爱海南灯笼椒,净含量:510g,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1瓶,已开封使用;④品名为海天海鲜酱,净含量:7kg,生产日期:2024年12月06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1桶,已开封使用6kg左右。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措施。 经初步审查,夏邑县杨掌柜饭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夏市监强制〔2025〕CG131号。为查清事实,报局领导批准,2025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夏邑县杨掌柜饭店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0日,对该公司负责人高西华进行询问时,高西华辩称执法人员在该店操作间发现的“坤小鲜”藤椒酱调味料为2025年7月采购,共采购1箱,购进价格33元/箱,每箱30袋,用于制作藤椒沸腾鱼,2025年8月底最后一次使用。“坤小鲜”小鲜拉面为2025年8月采购,共购进1箱,购进价格30元/箱,每箱20袋,用于顾客过生日时赠送长寿面,2025年8月底最后一次使用,“辣心爱”海南灯笼椒为2025年2月采购,共购进1瓶,购进价格3.5元/瓶,用于制作甲鱼,2025年2月底最后一次使用、“海天”海鲜酱为2025年2月采购,共购进1桶,购进价格50元/桶,用于制作鲜炒小公鸡,2025年2月底最后一次使用。执法人员发现涉案物品的位置是该店的操作间,使用“坤小鲜”藤椒酱调味料加工制作的藤椒沸腾鱼等菜品一直在销售,“坤小鲜”小鲜拉面在货架上常温存放,该产品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4个月。“辣心爱”海南灯笼椒、“海天”海鲜酱均已开封使用,“海天”海鲜酱1桶净含量7kg即将使用完毕。当事人提出的上述产品仅用于加工制作单一菜品,以及仅在采购当月或次月使用,后期没有使用的事实不成立,执法人员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执法人员认定夏邑县杨掌柜饭店使用过期调料、食材制作餐食出售。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认定涉案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76.8元。因涉案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菜品,并非直接出售,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使用记录及所加工菜品销售记录,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坤小鲜藤椒酱调味料13袋、坤小鲜小鲜拉面6袋、辣心爱海南灯笼椒1瓶、海天海鲜酱1桶;2、罚款9000.00元。
9000.00元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