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小鲜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81MA4QLT0W3X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大道177、179、18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5〕184号
经查实:我局执法人员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长浏检线移【2025】4号)后,于2025年2月27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厨房操作间内摆放有猪肉,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猪肉的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随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猪肉的台账记录,发现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当事人均是从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满意鲜肉店江双喜处购进,一共购进猪肉2002.1千克,购进金额共计58255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猪肉的动物检疫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浏市监限提【2025】0001366号)要求当事人5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猪肉的相关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当事人购进上述猪肉用于制作白辣椒土猪肉、东乡条子肉、小碗肉片汤、泉水肉丸汤、酸菜炒肥肠、杀猪菜、家常猪脚、豆辣蒸排骨、蒸扣肉、干豆角蒸五花肉等菜品,然后销售给顾客,早已销售完毕,未建立具体菜品的销售明细,销售总额无法统计。当事人经营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购进金额共计58255元,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本局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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