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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市佰惠家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讷荣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B461Y1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紫金华府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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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60号
经查, 我局于2024年06月27日收到黑龙江实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CJ03202400224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嫩江市佰惠家超市出售的姜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姜是于2024年05月29日从首衡平台购进。违法所得136.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4.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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