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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广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3102376956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友谊路58-6号办公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25
(2021)桂7102行初112号
行政确认
陆**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2
2021-03-25
(2021)桂7102行初112号
不服工伤行政确认
陆**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3
2020-12-08
(2020)桂0105民初12640号
劳动争议
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
陈**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4
2020-12-08
(2020)桂0105民初12642号
劳动争议
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
韦**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5
2020-12-08
(2020)桂0105民初12644号
劳动争议
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
韦*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6
2020-12-08
(2020)桂0105民初12641号
劳动争议
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
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7
2020-12-08
(2020)桂0105民初12643号
劳动争议
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
冯**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8
2020-12-08
(2020)桂0105民初12647号
劳动争议
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
黄**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9
2020-12-08
(2020)桂0105民初12638号
劳动争议
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
赵*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10
2020-12-08
(2020)桂0105民初12645号
劳动争议
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
周**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0100交罚﹝2025﹞0163号
当事人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桂AF5797)2025年2月19日实施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吊销桂AF5797车辆道路运输证
-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9
2
桂0100交罚﹝2025﹞0164号
当事人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桂AP6567)2025年2月20日实施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吊销桂AP6567车辆道路运输证
-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9
3
桂0100交罚﹝2024﹞0545号
2024年05月30日01时27分,韦叶欢驾驶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AP6567货运车辆途经南宁市江南区S311非现场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2024年06月25日18时37分,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该车为6轴22轮,委托代理人陆津浦确认该车型车货总重为56.0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为49吨,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51.45吨,超重4.60吨,超限率为8.94%。桂AP6567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
400.00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03
4
桂0100交罚﹝2024﹞0526号
2024年05月26日11时27分,邓龙顺驾驶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AF5797货运车辆途经南宁市江南区S311非现场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2024年06月25日15时02分,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该车为6轴22轮,委托代理人陆津浦确认该车车货总重为57.8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为49吨,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51.45吨,超重6.40吨,超限率为12.44%。桂AF5797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
600.00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02
5
桂0100交罚﹝2024﹞0556号
2024年06月07日22时34分,邓龙顺驾驶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AF5797货运车辆途经南宁市江南区S311非现场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2024年6月25日17时01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9号4楼415室核实,该车为6轴22轮,委托代理人陆津浦确认该车型车货总重为60.1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为49吨,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51.45吨,超重8.70吨,超限率为16.90%。桂AF5797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
800.00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01
6
桂0100交罚﹝2024﹞0551号
2024年06月08日20时05分,韦叶欢驾驶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 AP6567货运车辆途经南宁市江南区 S311非现场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2024年06月25日18时18分,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该车为6轴22轮,委托代理人陆津浦确认该车型车货总重为57.3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为49吨,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51.45吨,超重5.90吨,超限率为11.46%。桂 AP6567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500.00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01
7
桂0100交罚﹝2024﹞0554号
2024年06月06日17时01分,邓龙顺驾驶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AF5797货运车辆途经南宁市江南区S311非现场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2024年06月25日11时09分,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该车为6轴22轮,委托代理人陆津浦确认该车车货总重为57.5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为49吨,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51.45吨,超重6.05吨,超限率为11.76%。桂AF5797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
600.00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01
8
桂0100交罚﹝2024﹞0658号
2024年05月26日16时42分,邓龙顺驾驶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AF5797货运车辆途经南宁市江南区S311非现场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2024年6月29日11时04分,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该车为6轴22轮,委托代理人陆津浦确认该车型车货总重为57.5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为49吨,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51.45吨,超重6.05吨,超限率为11.75%。桂AF5797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
600.00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18
9
桂0100交罚﹝2024﹞0558号
2024年06月08日05时35分,邓龙顺驾驶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AF5797货运车辆途经南宁市江南区S311非现场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2024年06月25日17时20分,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该车为6轴22轮,委托代理人陆津浦确认该车车货总重为56.0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为49吨,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51.45吨,超重4.6吨,超限率为8.94%。桂AF5797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
400.00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11
10
桂0100交罚﹝2024﹞0544号
2024年06月04日04时02分,韦叶欢驾驶南宁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AP6567货运车辆途经南宁市江南区S311非现场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2024年06月25日17时59分,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该车为6轴22轮,委托代理人陆津浦确认该车型车货总重为56.5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为49吨,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施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为51.45吨,超重5.10吨,超限率为9.91%,桂AP6567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500.00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