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花马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玉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1698807796J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8弄3号3幢、4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4
(2025)沪0106民初409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琦皓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花马天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椰香国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花马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9
(2025)沪0106民初409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琦皓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花马天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椰香国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花马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8
(2024)沪0106民初21554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花马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椰香国餐饮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06-24
(2024)沪0106民初21554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椰香国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花马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黄消行罚决字﹝2024﹞第0240号
上海花马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ATELIERIZAKAYA2.0餐厅于2024年10月7日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8弄3号一层厨房动火区域出口处的防火门被拆除,存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的情形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00元
黄浦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10-15
2
沪黄消行罚决字﹝2024﹞第0233号
上海花马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ATELIERIZAKAYA2.0餐厅于2024年8月8日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8弄3号三层火灾报警控制器存在多个报警、故障点,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00元
黄浦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9-30
3
沪市监黄处﹝2024﹞012024000642号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黄浦区中山东二路8弄3号3幢开设餐饮单位,店招为“花马天堂云南餐厅”,供应各式云南菜。当事人为改善菜品色泽,自2024年4月1日起,在制作“调味牛里脊(其他调理肉类)(自制)”和“香茅草味猪小排(其他调理肉类)(自制)”时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2024年4月9日,我局委托上海市食品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自制的上述食品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4月25日,上海市食品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RZ240167、RZ240168),显示“调味牛里脊(其他调理肉类)(自制)”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2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茅草味猪小排(其他调理肉类)(自制)”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2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亚硝酸盐,是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它们可以干扰人体红细胞携带氧气的能力,如果食用过量,就会引起全身缺氧、衰竭甚至死亡等中毒症状。一般成人一次性摄入0.2-0.5克即可能引起中毒。我国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明确规定: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在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和熏、烧、烤肉等加工中使用,且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0.15g/kg,最大残留量≤30mg/kg。同时,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调味牛里脊”为制售“丽江爆炒牛肉”的原料,“香茅草味猪小排”为“云南风味炸猪小排”的原料。截至2024年4月9日,当事人共计售出62份“丽江爆炒牛肉”,每份售价是人民币96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952元;当事人共计售出19份“云南风味炸猪小排”,每份售价是人民币168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192元,因此当事人所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144元。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由上海XX公司供应。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上海XX公司仅向当事人销售过一次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当事人已将剩余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和食物原料自行销毁,故不予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0.914400万元,罚款5.000000万元
5000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