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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楚乔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03MACNANLK4M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淮安市淮安区竹巷街8号楼119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淮市监处罚〔2024〕002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未留存相关进货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资质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规定,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的食品原料牛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当事人采购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上述规定,构成采购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作为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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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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