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沂水县顺丰农资经营部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增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71323MA3JB3HN4A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沂水县院东头镇姚店子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沂水市监处罚〔2025〕231号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沂水县顺丰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内经营塑料微薄膜,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商莒县阳光塑料制品厂,地址:莒县二十里镇政府南(335省道),合格证上标称产品名称: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生产商:莒县阳光塑料厂,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浮来山街道前菜园村335省道检查站东200米,电话:0633-6426899 13863328422,标称厚度:0.010mm+0.003mm-0.002mm,宽度1700mm,执法人员使用数显外经径千分尺测量上述薄膜厚度为0.004mm,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农地膜进行了扣押。2025年4月10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过调查,沂水县顺丰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刘增东于2025年4月5日从一个不相识的业务员处购进上述塑料微薄膜,共购进100捆,购进价格43元/捆,已销售11捆,销售价格44.5元/捆,剩余89捆。综上所述,沂水县顺丰农资经营部经营的上述地膜货值金额4450元,获利16.5元。 初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地膜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第三类淘汰类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鲁发改环资〔2020〕697号):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沂水县顺丰农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刘增东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责任。 2.对沂水县顺丰农资经营部制作的《现场笔录》、沂水县顺丰农资经营部销售的薄膜合格证照片、薄膜现场测量厚度照片、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现场情况。 3.对刘增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调查情况。 4.扣押的农地膜作为实物证据。 案件性质:沂水县顺丰农资经营部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或者产品尚未销售或者追回全部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档次。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农地膜,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5元;2、处罚款1335元;3、没收上述塑料微薄膜(标称厚度:0.010mm+0.003mm-0.002mm,宽度1700mm)89捆。罚没款合计1351.5元(壹仟叁佰伍拾壹元伍角)。
1、没收违法所得16.5元; 2、处罚款1335元; 3、没收上述塑料微薄膜(标称厚度:0.010mm+0.003mm-0.002mm,宽度1700mm)89捆。 罚没款合计1351.5元(壹仟叁佰伍拾壹元伍角)。
1335.00元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2
沂农(农药)罚〔2024〕4005号
经营劣质农药
罚款
2020.00元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5-02-28
3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3〕35号
沂水县顺丰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刘增东于2023年2月14日从一个不相识的推销员处购进阳光牌塑料微薄膜[标识生产厂家:莒县阳光塑料制品厂,厂址:莒县二十里镇政府南(335省道),电话:0633-6426899 13706332600],4个规格共50捆,具体购销情况如下::0.004mm*1m规格的购进20捆,已销售3捆;0.004mm*1.2m规格的购进10捆,已销售6捆;0.004mm*1.1m规格的购进10捆,已销售3捆,0.004mm*1.7m规格的购进10捆,已销售了2捆;上述不同规格地膜因重量基本一致,进价均为41.5元/捆,售价均为42元/捆。综上所述,沂水县顺丰农资经营部购进上述地膜货值金额2100.00元,获利7.00元。 初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地膜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三类淘汰类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鲁发改环资〔2020〕697号):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1、处货值金额30%的罚款6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3、没收0.004mm*1m规格的农地膜17捆,0.004mm*1.2m规格的农地膜4捆,0.004mm*1.1m规格的农地膜7捆,0.004mm*1.7m规格的农地膜8捆。罚没款合计637.00元(陆佰叁拾柒元整)。
630.00元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