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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富馨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绍荣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2332940154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山下村四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2
(2026)赣0323民初1115号
业主撤销权纠纷
芦溪县人民法院
2
2026-05-07
(2026)赣0323民初5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芦溪县人民法院
3
2026-04-30
(2026)赣0323民初7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芦溪县人民法院
4
2026-03-27
(2026)赣0323民初2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芦溪县人民法院
5
2026-03-27
(2026)赣0323民初2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芦溪县人民法院
6
2026-03-26
(2026)赣0323民初1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芦溪县人民法院
7
2026-03-17
(2026)赣0323民初12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芦溪县人民法院
8
2026-03-11
(2026)赣0323民初1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芦溪县人民法院
9
2026-03-05
(2026)赣0323民初1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芦溪县人民法院
10
2026-02-12
(2026)赣0323民初1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芦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8
2021-12-31
(2021)赣0112民初84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萍乡市富馨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0-18
2021-12-31
(2021)赣0112民初84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萍乡市富馨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07
2021-12-31
(2021)赣0112民初84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萍乡市富馨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1-10
2021-12-31
(2021)赣0112民初84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萍乡市富馨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1-10
2021-12-31
(2021)赣0112民初84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萍乡市富馨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1-10
2021-12-31
(2021)赣0112民初84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萍乡市富馨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芦市监处罚﹝2026﹞133号
经查:当事人与深圳市晶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动车充电站合作协议书》,当事人与深圳市晶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动车充电站合作协议书》协议中第1.3点,确定当事人为转供电主体。收取的电费以每季度抄表或者平台计算的用电数量乘以约定电价,通过转账的形式收取。再由当事人交给国网萍乡供电公司。根据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调取的电费收据得知当事人在五环星城小区电价按每千瓦时1元收取、在金色外滩小区自行车充电桩电价按每千瓦时1元收取、新能源充电桩按0.8元每千瓦时收取。 经查:当事人和深圳市晶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签订协议代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电费,再由当事人缴纳至国网萍乡供电公司。根据《赣发改商价字(2012)1229号》、《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及当事人描述,其缴纳至国网萍乡供电公司的电价单价为每千瓦时0.62元。依据《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第一款第(二):合理弥补共用部分费用。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应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没有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来源的转供电环节线损电费可由终端用户合理分摊,但不能超出10%的规定,我们以10%计算,得出当事人可向深圳市晶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电费单价为每千瓦时0.682元。通过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3月-2026年1月电费统计(五环星城)(金色外滩)收据,我们可以得出当事人在五环星城小区多收取深圳市晶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价费用3469.342元、在金色外滩小区多收取深圳市晶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价费用810.365元(自行车充电桩)、2736.39元(新能源充电桩),共计7016.097元。我们以7016.1元计算,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016.1元。2026年4月3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提醒书》,责令当事人退回超出(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文件规定的10%多收取电价费用。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7016.1元给深圳市晶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5612.88元。
5612.88元
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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