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运路顺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0MAB38NER6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长青苑2-3-10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9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延安运路顺工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601交罚﹝2024﹞02068号
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延安市交通局转发省交通厅《2024年10月份全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运行情况的通报》文件,核实查证了2024年10月份延安运路顺工贸有限公司车辆陕J81838超速驾驶19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1000.00元
延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4-12-21
2
陕0601交罚﹝2024﹞02051号
2024年08月09日08时00分,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延安市交通局转发省交通厅《2024年5月份全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运行情况的通报》文件,核实查证了2024年5月份延安运路顺工贸有限公司车辆陕J77654超速驾驶21次、陕J77660超速驾驶11次超时1次,陕J77045超速32次,陕J78045超速10次,陕J78853超速11次。其中陕J77654车辆被连续通报存在超速报警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法人徐国峰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0000.00元
延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4-08-09
3
陕0601交罚﹝2024﹞02038号
2024年06月14日08时00分,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延安市交通局转发省交通厅《2024年4月份全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运行情况的通报》文件,核实查证了2024年4月份延安运路顺工贸有限公司车辆陕J75642超速报警11次、陕J79230超速报警14次、陕J81515超速报警16次、陕J80969超速报警57次、陕J82255超速报警27次、陕J81176超速报警17次、陕J81209超速报警10次、陕J77660超速报警13次的行为。其中陕J81209、陕J77660车辆被连续通报2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通报文件及违规数据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0000.00元
延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4-06-17
4
陕0601交罚﹝2024﹞02023号
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延安市交通局转发《交通运输部服务司关于通报2024年1月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抽查情况的函》以及省厅《2024年1月份全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运行情况的通报》文件,核查了2024年1月份延安运路顺工贸有限公司车辆陕J80672超时驾驶10.7小时,陕J83263超速报警15次、超时驾驶3次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企业的行为构成了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以上事实有:通报违规数据,延安运路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峰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2000.00元
延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4-03-13
5
鄂保交执罚字﹝2024﹞03006
河南省泌阳县花园办事处岳王岗居委会彭东的驾驶员张阔、河南省泌阳县铜山乡闵庄村闵庄组的闵爽于2024年3月6日驾驶延安运路顺工贸有限公司所属陕J81176号中型罐式货车装载柴油从店垭镇起运运往马良镇,行驶至店垭镇万寿桥头时被保康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经检查,提供的电子运单上的驾驶员是李川川,押运员是朱华迁,与实际驾驶员和押运员不相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4500.00元
保康县交通运输局
2024-03-06
6
陕0601交罚﹝2023﹞1391号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应用工作的通知》,文件通报了延安运路顺工贸有限公司2023-01-01至2023-10-23未按规定制作电子运单1617车次。经查,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制作电子运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2000.00元
延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3-12-13
7
371726202300351
2023年11月14日 11时00分,鄄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鄄城县鄄城北高速口对延安运路顺工贸有限公司驾驶员张修军驾驶的陕J76514(黄色)楚飞牌中型罐式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建允15160817142、王建峰15160817143向张修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驾驶员提供了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张修军本人的《从业资格证》和任家园的押运员证件, 检查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现从鄄城县中石油加油站运输柴油到郓城县山东稳进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示的危险货物运单显示驾驶员为刘海洋、押运员为李孝为,实际驾驶员为张维军,押运员为任家园。驾驶员对现场检查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了驾驶员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认真听取了驾驶员的陈述、申辩。经调查延安运路顺工贸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要求为陕J76514(黄色)车辆的本次运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经调查认定延安运路顺工贸有限公司(陕J76514(黄色))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有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交通执法现场录像、交通执法询问笔录、影像、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鄄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