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弘善庆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磊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00MAE5GH2N1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高新开发区武咸快速通道旁捷利泉都现代物流产业园内1幢(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10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份在网店销售药品“敬和堂胃安胶囊”(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3426)时,页面广告使用“反酸呕吐、胃痛胃胀、排便困难”等用语,与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湘药广审(文)第270406-53214号)附件内容(养阴益胃,补脾消炎,肝胃阴虚,行气止痛,上腹隐痛,咽干口燥,萎缩性胃炎请用胃安胶囊。)不一致。上述广告系当事人自行发布,广告费用200元。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及网店销售药品“救必应胃痛胶囊”(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0413)时,页面广告使用“养胃专利药、养胃护胃”、“胃痛专用药、慢性胃炎、浅表性胃炎、胃酸、呕吐反酸”、“胃反酸、胃糜烂、胃痛胀气、口干口苦、胃消化不好、食欲不振、胃肠道功能差”等用语,与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桂药广审(文)第260929-04797号)附件内容(功能主治:健胃止痛。用于肝胃不和所致的胃脘痛;慢性浅表性胃炎见上述症状者)不一致;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页面使用“发明专利证书(证书号:第301389号)”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终止;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页面已标注药品说明书及“消费提醒:使用前请认真阅读并理解药品注意事项,禁忌等内容,并在医师的指导下使用,将药品置于儿童无法触及位置”等信息。上述广告系当事人自行发布,广告费用200元。
当事人于2026年3月1日在抖音平台发布药品广告,共计投放10天,到期后已自动下架。当事人网店使用“官方正品、假一赔十”、“售后无忧”、“现货速发”的目的是对消费者的承诺,在消费者下单后会第一时间进行发货;“已售2万+”是天猫平台根据当事人网店销售数量自动统计并生成的;另当事人提交了胃痛胶囊的进购凭证、检测合格报告及供货方相关资质,说明其销售的药品从广州誉乾医药有限公司进购的,为正规渠道采购、资质齐全的合格产品。在本局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对相关违法广告进行整改,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改正了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1800元。
18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咸宁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DA715g00032,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4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份在淘宝平台登记注册“弘善庆堂医药专营店”,并于2025年10月份其在网店销售药品“救必应胃痛胶囊”(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0413)页面广告使用“健胃、养胃、护胃”、“专药专治”、“壮药传承” 等用语,与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桂药广审(文)第260929-04797号)附件内容(功能主治:健胃止痛。用于肝胃不和所致的胃脘痛;慢性浅表性胃炎见上述症状者)不一致。
在本局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对相关违法广告进行整改,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改正了违法行为。上述广告费用29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计596元。
596.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