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星梦湖网咖店(有限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汉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9D7838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山区福星惠誉东湖城二期29幢1-2层商18号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358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共放置有49台组装电脑整机用于经营活动。上述组装电脑整机配置的电源
型号均为巡洋舰V7,制造商:广州市广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额定功率400w,交流输入电流5A。当事人不清楚上述组装电脑整机的其他配件配置情况,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称,上述组织电脑整机系其于2019年从武汉市洪山区雨欣电脑经营部购进电脑配件后,由武汉市洪山区雨欣电脑经营部工作人员进行安装,后投入经营使用。上述组装电脑整机均未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CCC”标志。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 年第 36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附件 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 39.微型计算机(0901)的内容,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对电竞酒店等经营场所使用的电脑是否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复函》市监认证(司)函〔2023〕7 号“在电竞酒店、网吧中使用的上述产品可视为经营活动的关键要素”的内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故货值金额无法准确计算,但鉴于上述组装电脑整机共49台,结合组装电脑整机的市场价格,认定当事人用于经营的组装电脑整机货值金额高于1万元。 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和留存销售网费台账,无法查明当事人提供电脑服务的网费销售具体情况,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5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