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仁信生命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奥布力喀斯木·玉苏普 | 注册资本:3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3MA775PBF4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中交大道7社区1组2巷004号1层附0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英市监处罚〔2025〕109号
经调查,根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要求,2018年5月21日以后普通门诊老年人诊察费收取应低于2元/次,当事人英吉沙县仁信生命诊所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30日,该公司向65岁及以上老年患者收取普通门诊老年人诊察费3元/次,共收取474次;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11月24日,该公司向65岁及以上老年患者收取普通门诊老年人诊察费5元/次,共收取521次,均高于政府指导价;当事人普通门诊老年人诊察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995次,多收取2037元;同一天对同一患者应只收取一次诊察费,但该公司普通门诊诊察费同一天对同一患者重复收费,重复收费共10人,多收取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喀英市监责退〔2025〕5号),责令英吉沙县仁信生命诊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退款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多收价款退还给患者。
截至2025年10月22日,当事人英吉沙县仁信生命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多收取普通门诊老年人诊察费未退还1354元;重复收取普通门诊诊察费未退还48元,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上述未退还的多收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确定违法所得为1402元。
1.罚款2103元(贰仟壹佰零叁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402元(壹仟肆佰零贰元整);
罚没款合计3505元(叁仟伍佰零伍元整)。
2103.00元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2
喀地卫传罚(2025)013号
英吉沙县仁信生命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将破损玻璃安瓿瓶收集在黄色医疗废物专用垃圾袋内,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警告,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喀什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