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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小孟厨具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阮春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02MAC9414G8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赤壁大道785号李迪私房一楼三间门店(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41号
当事人利用租赁位于赤壁市赤马港赤壁大道785号他人门店,自2023年2月经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取得了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的营业执照,并对外以“小厨神厨具”的名义开展经营。 依据2025年度湖北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文号:【2025】鄂监抽字第039-1号)工作要求,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7月09日组织对当事人店经销的“红角洲”牌BRT-25、BRT-30型管道式换气扇进行了抽样检验。两个型号所抽样品经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其中:一、标志和说明检验项目技术(标准)要求:接地端子应按GB4706.1-2005标准中7.8规定的方法标示,应标示的内容和规定如下:除Z型连接以外,用于与电网连接的接线端子应按下述方法标示:-专门连接中线的接线端子,应该用字母N标示。-保护接地端子,应该用GB/T5465.32(idt IEC 60417)规定的符号5019标明。这些表示符号不应放在螺钉、可取下的垫圈或在连接导线时能被取下的其他部件上。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实测结果为接地端子未标示,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7-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单项判定为B类不合格;二、接地措施检验项目技术(标准)要求:1.万一绝缘失效可能带电的OI类和I类器具的易触及金属部件,应永久并可靠地连接到器具内的一个接地端子、或器具输入插口的接地触点。接地端子和接地触点不应连接到中性接线端子;2.接地端子的夹子装置应充分牢固,以防止意外松动;3.带电源软线的器具,其接线端子或软线固定装置与接线端子之间导线长度的设置,应使得如果软线从软线固定装置中滑出,载流导线在接地导线之前先绷紧;4.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应具有低电阻值。在器具的接地端子或器具输入插口的接地触点与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测量电压降。由电流和该电压降计算出电阻,该电阻值不应超过0.1Ω。四个方面检验实测结果均为:接地导线未连接,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4706.27-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接地措施单项判定为A类不合格。监督总体判定产品为A 类不合格。2026年3月2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抽样检验结果移送本局进行核查处置。 2026年3月26日本局依规定向当事人送达涉案产品抽样检验报告(编号:NO:R2132025(GSLT),并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店进行了核查。经核实,涉案品牌产品当事人店没有库存。当事人陈述,抽检时“红角洲”牌BRT-25、BRT-30型管道式换气扇各1个备样,当事人在本局送达检验报告前已退返给供货商。 另查明:当事人经销的该品牌系列管道式换气扇是从与其有长期业务往来的武汉供货商处购进,双方平时通过微信联系,然后物流托运的方式将订购的产品运送到当事人门店。供货商微信名:A武汉长青电器13871121010、微信号:cqdp2000。因当事人购进上述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红角洲”牌BRT-25、BRT-30型管道式换气扇时,未索要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也未留存相关的交易凭证,故对购进上述品牌产品的时间,供货者的具体情况不清楚,但当事人陈述,上述红角洲牌BRT-25、BRT-30型管道式换气扇为同次购进,数量各2个,其中BRT-25型购进单价65元、BRT-30型购进单价80元。购货总金额共计290元。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红角洲牌BRT-25、BRT-30型管道式换气扇各2个,除2025年07月09日监督抽样时按进价提供样份各1个,其余2个已退返给供货商,销售金额145元,货值金额290元,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鄂市监规【2026】16号)第六条第四款“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中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至70%(不含本数)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肆佰元(¥:400.00元)的行政处罚。
4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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