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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鑫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贵红注册资本:11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6433175551D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耿马县耿马镇甘东西路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耿处罚〔2025〕31号
耿马鑫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向658户居民用水户收取了水计量装置(水表)费用,合计收取金额为39595.00元,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 号)“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规定。2025 年6月9日、6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耿市监责退〔2025〕3号)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耿市监责改〔2025〕1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将收取的39595.00元水计量装置(水表)费用退还给用户。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耿马鑫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违规收取水计量装置(水表)费的整改报告》,经排查,截止2025年6月25日,已退还用户计量装置(水表)费共计金额39595.00元,,涉及水表658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19797.5元(壹万玖仟柒佰玖拾柒元伍角)。
19797.50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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