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兴利顺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兴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71723MA3HMYB94D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成武县王林路口以南50米路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市监处罚〔2025〕972号
2025年0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姜海涛、陈宝进依法对位于成武县王林路口以南50米路东成武县兴利顺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进行亮证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未标注充电口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成市监责改〔2025〕2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05月23日前改正。2025年05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成武县兴利顺电动自行车经营部亮证监督检查,发现该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仍未标注充电口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玖拾陆元整。
2、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八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零肆元整。
1504.00元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2
成市监处罚[2024]1986号
2024年10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法对位于成武县王林路口以南50米路东的成武县兴利顺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进行亮证检查,在该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见《营业执照》。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当场下达了成市监责改〔2024〕78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2024年10月14日前改正,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2024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责改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
罚款贰仟元。
2000.00元
成武县市场监管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