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鸡冠区红东方土特产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庆红 |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02MA1A1F944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建井和平2号楼三单元2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冠市监处罚〔2026〕8号
根据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鸡西市鸡冠区红东方土特产商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涉案食品进口食用盐,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中文标签(食品名称:乌索利食盐)。乌索利食盐外包装标签未见食品名称、进口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询问时,该店店长王庆芝陈述了解店内全部的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采用当事人自认的售价及数量,当事人自绥芬河市伊戈尔商城北方之北商店进购涉案食品40袋,进货单价3元/袋,进货总价120元,售价5元/袋,已售39袋,待售1袋,每袋利润2元,因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查看了食品是否存在变质、胀包现象,查看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海关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了解进口食品需要中文标签,但对中文标签需要载明的信息了解不够全面,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无恶意牟利的主观过错,是对标签法规认知不足,故在核算违法所得时扣除成本,仅将纯获利部分计入违法所得,故共计违法所得78元[(40-1)*2],货值金额200元(40*5)。
鸡西市鸡冠区红东方土特产商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有实际召回。在此期间,我单位未接到相应的投诉举报。
1.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78元(大写:柒拾捌元整)。
2.没收涉案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乌索利食盐1袋。
3.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000.00元
-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