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337368388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办事处城南社区朝阳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7
(2024)黔0303民初340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于**
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2
2024-06-06
(2024)黔0382民初3617号
侵权责任纠纷
林**,林**,林**
周**,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刘**
仁怀市人民法院
3
2023-08-15
(2023)黔0382民初4050号
侵权责任纠纷
林**,林**,林**
王*,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仁怀新朝阳医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4
2020-08-31
(2020)黔0382民初242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吴**,刘**
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
仁怀市人民法院
5
2020-06-10
(2020)黔0382民初242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吴**,吴**
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
仁怀市人民法院
6
2020-04-08
(2019)黔0382民初316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马**,蒲**
仁怀新朝阳医院,仁怀市中医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6
2024-09-30
(2024)黔0382民初3617号
侵权责任纠纷
林**、林**等与刘**、周**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3683.45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27
2021-03-29
(2021)黔03民终38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27
2020-10-20
(2020)黔0382民初409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张**等与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2687.37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23
2020-09-15
(2020)黔民申2271号
劳动争议
冯**、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4-21
2019-12-26
(2019)黔03民终6342号
劳动争议
冯**、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145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卫医罚﹝2026﹞28号
仁怀新朝阳医院违规开展产前筛查项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未按规定书写病历和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诊疗活动行为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466元,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55000.00元
仁怀市卫生健康局
2026-06-29
2
〔2026〕仁综执02字第5号
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在开展诊疗过程中存在串换收费并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涉嫌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你公司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4914.01元1.6倍的罚款,共计处罚人民币87862.41元(大写:捌万柒仟捌佰陆拾贰圆肆角壹分整)。
142776.42元
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09
3
仁市监不罚[2025]96号
经查,“仁怀新朝阳医院”微信公众号属于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副院长韦昌剑让运营部员工王小玉写一篇对医院员工宣传专家莅临指导工作的相关宣传文章,员工王小玉通过其医院2025年3月的该专家于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的工作记录编撰了该篇文章,制作完成由副院长韦昌剑审核后由该公司运营部于2025年4月14日将文章《{专家坐诊}专看颈肩腰腿疼痛,河南登封这位专家收货众多“粉丝”!》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仁怀新朝阳医院”上,该文章包含三大部分内容:一是上期回顾,二是视频形式介绍患者治疗情况及文字阐述案例,三是专家介绍,当事人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属于涉嫌发布违禁广告行为。
2025年5月15日,我局接遵义市广告监测平台派发的案件信息表后依法对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副院长曾俊波现场通知公司运营部将该文章删除,截止删除,该文章阅读量650,点赞量13,收藏量6,转发量95,评论量0。上述涉案广告的广告费用以员工王小玉4月工资计算,王小玉4月工资为2988元,制作时间为1天,广告制作费用为9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到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2.对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副院长韦昌剑、员工王小玉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仁怀新朝阳医院”微信公众号属于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②“仁怀新朝阳医院”微信公众号由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自主运营;③标题为《{专家坐诊}专看颈肩腰腿疼痛,河南登封这位专家收货众多“粉丝”!》文章由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运营部员工王小玉制作的事实;
3.贵州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编号:10967821)1份,证明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仁怀新朝阳医院”上发布有标题为《{专家坐诊}专看颈肩腰腿疼痛,河南登封这位专家收货众多“粉丝”!》文章的事实;
4.微信公众号文章删除页面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该篇文章已删除,该文章文章阅读量650,点赞量13,收藏量6,转发量95,评论量0的事实;
5.《{专家坐诊}专看颈肩腰腿疼痛,河南登封这位专家收货众多“粉丝”!》文章截图4张,证明文章中存在患者名义的事实;
6.当事人员工王小玉4月工资表一份,证明该文章制作费用为99.6元的事实;
7.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贵州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法定代表人吴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及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