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337368388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办事处城南社区朝阳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7
(2024)黔0303民初340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于**
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2
2024-06-06
(2024)黔0382民初3617号
侵权责任纠纷
林**,林**,林**
周**,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刘**
仁怀市人民法院
3
2023-08-15
(2023)黔0382民初4050号
侵权责任纠纷
林**,林**,林**
王*,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仁怀新朝阳医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4
2020-08-31
(2020)黔0382民初242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吴**,刘**
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
仁怀市人民法院
5
2020-06-10
(2020)黔0382民初242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吴**,吴**
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
仁怀市人民法院
6
2020-04-08
(2019)黔0382民初316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马**,蒲**
仁怀新朝阳医院,仁怀市中医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6
2024-09-30
(2024)黔0382民初3617号
侵权责任纠纷
林**、林**等与刘**、周**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3683.45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27
2021-03-29
(2021)黔03民终38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27
2020-10-20
(2020)黔0382民初409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张**等与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2687.37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23
2020-09-15
(2020)黔民申2271号
劳动争议
冯**、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4-21
2019-12-26
(2019)黔03民终6342号
劳动争议
冯**、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145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6﹞95号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朝阳路仁怀市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保存药品,未按规定堆放医疗器械,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2025年10月25日前改正。2025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陈长梅、梁喜智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朝阳路仁怀市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复查该公司整改情况,药品保存仍未达到药品保存要求条件。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2
2
仁市监处[2025]261号
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04月30日,主要从事内科;外科;泌尿外科专业;妇产科;儿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养老服务。
经调查,依据2018年6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同时报国家发改委审定后执行,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纳入政府定价项目。当事人属于民营医院,故执行市场调节价。
经调查,2019年4月12日,当事人更换HIS系统(医院诊疗系统),由于当事人业务人员不懂,(第一秒平静吸气口腔闭合压测定)项目就自动打包在肺功能检测项目里面,而当事人在收费时就将(第一秒平静吸气口腔闭合压测定)项目进行了收费,后来就被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做该项目而收取费用,本案当事人虚计收费项目涉及1168人次、金额15276.73,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多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仁怀市医疗保障局文件(仁医保函[2025]40号),来函转发了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3日,遵义市医保检查组对仁怀新朝阳医院《遵义市2025年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检查情况反馈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虚计收费项目涉及1168人次、金额15276.73元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给吕作彬做(第一秒平静吸气口腔闭合压测定)项目,但对该患者收费15元的事实。
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曾俊波处理本案资格的事实;
5.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曾俊波询问笔录2份。证明以下事实:①仁怀市医疗保障局文件(仁医保函[2025]40号),来函转发了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3日,遵义市医保检查组对仁怀新朝阳医院《遵义市2025年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检查情况反馈报告》,报告反馈当事虚计收费(第一秒平静吸气口腔闭合压测定)项目的事实;②2019年4月12日开始至2025年5月15日结束,(第一秒平静吸气口腔闭合压测定)项目共涉及职工547人,居民621人,项目共涉及资金15276.73元的事实;③至本案调查结束,当事人已退费5475元的事实;④当事人未给(吕作彬)提供(第一秒平静吸气口腔闭合压测定)而有收取费用15元的事实;⑤当事人未给职工547人,居民621人 提供(第一秒平静吸气口腔闭合压测定)服务而有收取费用15元的事实;
6.对当事人的医保办主任王磊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仁怀市医疗保障局文件(仁医保函[2025]40号),来函转发了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3日,遵义市医保检查组对仁怀新朝阳医院《遵义市2025年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检查情况反馈报告》,报告反馈当事虚计收费(第一秒平静吸气口腔闭合压测定)项目的事实;②2019年4月12日开始至2025年5月15日结束,(第一秒平静吸气口腔闭合压测定)项目共涉及职工547人,居民621人,项目共涉及资金15276.73元的事实;
7.对当事人的市场部负责人王倩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仁怀市医疗保障局文件(仁医保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3
仁市监不罚[2025]96号
经查,“仁怀新朝阳医院”微信公众号属于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副院长韦昌剑让运营部员工王小玉写一篇对医院员工宣传专家莅临指导工作的相关宣传文章,员工王小玉通过其医院2025年3月的该专家于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的工作记录编撰了该篇文章,制作完成由副院长韦昌剑审核后由该公司运营部于2025年4月14日将文章《{专家坐诊}专看颈肩腰腿疼痛,河南登封这位专家收货众多“粉丝”!》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仁怀新朝阳医院”上,该文章包含三大部分内容:一是上期回顾,二是视频形式介绍患者治疗情况及文字阐述案例,三是专家介绍,当事人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属于涉嫌发布违禁广告行为。
2025年5月15日,我局接遵义市广告监测平台派发的案件信息表后依法对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副院长曾俊波现场通知公司运营部将该文章删除,截止删除,该文章阅读量650,点赞量13,收藏量6,转发量95,评论量0。上述涉案广告的广告费用以员工王小玉4月工资计算,王小玉4月工资为2988元,制作时间为1天,广告制作费用为9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到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2.对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副院长韦昌剑、员工王小玉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仁怀新朝阳医院”微信公众号属于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②“仁怀新朝阳医院”微信公众号由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自主运营;③标题为《{专家坐诊}专看颈肩腰腿疼痛,河南登封这位专家收货众多“粉丝”!》文章由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运营部员工王小玉制作的事实;
3.贵州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编号:10967821)1份,证明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仁怀新朝阳医院”上发布有标题为《{专家坐诊}专看颈肩腰腿疼痛,河南登封这位专家收货众多“粉丝”!》文章的事实;
4.微信公众号文章删除页面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该篇文章已删除,该文章文章阅读量650,点赞量13,收藏量6,转发量95,评论量0的事实;
5.《{专家坐诊}专看颈肩腰腿疼痛,河南登封这位专家收货众多“粉丝”!》文章截图4张,证明文章中存在患者名义的事实;
6.当事人员工王小玉4月工资表一份,证明该文章制作费用为99.6元的事实;
7.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贵州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法定代表人吴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及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