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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蒙原郡奶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QB78J6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民隆农贸批发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原县市监处罚〔2025〕069号
经查,五原县蒙原郡奶食品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认定以上问题属实。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 (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七)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九)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十一)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十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 (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2
市监处罚〔2025〕064号
经调查查实,五原县蒙原郡奶食品厂2025年3月20日生产奶皮子360张,每张100克,合计36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到了包头、呼和浩特市等地,每张销售价是8元,共收取销售款2880元,即违法所得是2880元,经询问调查,当事人称,其在奶皮子的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工艺不同,生产的奶皮子脂肪含量略低,但蛋白质含量增加,从而导致生产出的奶皮子脂肪含量达不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要求,其行为属于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原县蒙原郡奶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奶皮子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奶皮子的违法行为。
5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3
市监处罚〔2025〕007号
当事人在2024年6月购进了涉案产品包装八千个,涉案产品出厂价:10元/盒,销售价:25元/盒。截止案发共销售了该产品两千盒,还剩余包装六千个。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9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4
五市监处罚字〔2024〕第(148)号
内蒙古星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经营环境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案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5
五市监农处〔2024〕013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68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6
五市监农处〔2024〕012号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3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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