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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冉冉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云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1MA7HREHW0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陆水湖街道泉门社区桂花树路998号101(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57号
根据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专用于经营场地货物装卸搬运的电动平衡重式叉车作业人员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之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的工作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参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的通知(鄂市监规〔2026〕16号)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第(三)项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叉车;2、罚款叁仟元(¥3000元)。
3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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